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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

11-09

律师说法

上班途中突发疾病当场死亡属于工伤吗?

 
【基本案情】
 李某是A单位汽车驾驶员,公司依法缴纳了工伤保险。2017年8月12日,李某接到单位通知当天下午17时出车去湖北武汉拉货,并上交一张5寸工作照片用于公司员工公示栏中。当日下午16时许,李某从家出门步行前往单位,走在路上突然跌倒,昏迷不醒, 120人员到场后进行抢救,经医院确认,李某因突发急性心肌梗死当场死亡。
2017年9月1日,单位向人社部门递交《工伤认定申请表》,要求对李某突发疾病死亡情形认定工伤。2017年10月9日,人社部门做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李某家属不服,认为李某工作特殊性,李某发病属于在工作时间期间发生,应认定为工伤,所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撤销《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判令人社局重新作出《工伤认定书》,认定此次意外死亡系工伤。
 
【审理结果】
  一审、二审法院均认定人社部门做出的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合法,没有支持李某请求。
 
【案件评析】
 本案主要争议焦点:是否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在48小时内抢救无效死亡” ?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构成工伤的需符合以下条件:1、在工作时间发病,2、在工作岗位上发病,3、突发疾病死亡或在48小时内抢救无效死亡。
然而,在本案中,李某虽然接到单位的通知,但其突发疾病时并没有进入岗位,也没有到达工作场所,而是在前往单位的路途中,不符合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在48小时内抢救无效死亡视同为工伤的情形。故此,一审、二审法院均认为李某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人社部门做出的决定符合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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