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补偿金基数应如何计算
基本案情:
曹某于2012年8月23日与A劳务派遣公司签订了3年的派遣劳动合同,后被派遣至B汽车配件公司从事设备维修工作。2014年3月6日B公司因曹某年度考核不合格要求曹某离职,但同意支付经济补偿金。次日A公司按照B公司要求向曹某发出了解除通知,同日曹某至A公司办理了离职手续。2014年4月10日B公司按照约定的发薪日向曹某支付了当月工资及经济补偿金8658元。2014年4月11日,曹某以B公司未足额支付经济补偿金为由提起仲裁要求A.B两公司补足经济补偿金差额。
A.B两公司以已经支付经济补偿金为由拒绝支付。
审理结果:
经审理,曹某2013年3月至2014年2月的平均应发工资为4749元,每月扣除社保及个税500元后,平均实发工资为4329元,2013年年底奖金6000元。仲裁委认为,经济补偿金应按照应得工资计算,年底奖金也应计算在内。故曹某离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应为5249元,裁决B公司向曹某支付经济补偿金差额1840元,A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案件评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经济补偿金应该按照应得还是实得工资为基数,年底奖金是否应该计算在工资范围内?
根据《劳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
《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十三条规定“劳动法中的“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一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
《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四条规定“工资总额由下列六个部分组成:(一)计时工资;(二)计件工资;(三)奖金;(四)津贴和补贴;(五)加班加点工资;(六)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经济补偿金应得工资为基数,年底奖金应计入工资范围内。